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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4 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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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陕西大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停工损失,应作为计价依据,不应以鉴定意见为据。02参考案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中民一终字第号“南昌对外工程总公司与赣南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承包人因设计变更而停工期间,未合理地安排和调配好施工人员及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03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再审申请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的证据材料可作为认定停窝工原因、损失的依据。04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分包人不能以总包人违约为由主张免除其对合同相对人的停窝工损失赔偿责任。05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承包人举证窝工损失困难,但工程停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合理赔偿。06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07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此约定非格式条款,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而无效。08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史涛与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承包人仅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停工的事实,但无法证明损失数额以及责任主体,其主张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予支持。09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00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确定工程总造价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终付款金额,承包人主张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及申请对停工损失鉴定不予支持。10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字第号“淮安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观点:停、窝工损失未以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索赔而导致其索赔主张证据不足,应自行承担。11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字第号“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裁判观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承包人提供的停工损失报告给予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索赔已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损失。12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6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发包人非因承包人原因推迟竣工验收时间,由此造成承包人值班人员的窝工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13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民一终字第号“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因看守涉案工程产生的看守人员工资和水电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商民终字第32号“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与六盘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勇、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承包人主张的停工损失未实际支付、发生,不予支持。15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一终字第号“聊城市*河工程局、陈李奇与和田地区吉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施工人提供的停工损失记录系自行制作,客观真实性无法认定,同时,租赁机械设备是其为完成施工义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租赁设备协议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窝工的事实,施工人提供的关于人员、机械窝工损失的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不足采信,其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16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一终字第号“聊城市*河工程局、陈李奇与和田地区吉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窝工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不能按计划施工,进度缓慢的现象。施工人接到撤场通知后,未将人员、机械及时撤出工地所产生的费用不是所谓窝工损失,其要求赔偿窝工费用不予支持。17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6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在停工后,承包方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以便于日后计算停工补偿。1.停工之后,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方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2.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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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之(六十三)工程价款支付的条件——应付工程款,条件成就否?(支付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之(六十四)结算特别约定的适用——逾期不答复,应视为认可?(逾期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之(六十五)承包人资料交付义务——逾期交资料,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之(六十六)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价款结算后,还能索赔否?(经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之(六十七)工程结算书效力认定——结算书效力,如何来认定?(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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