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强化特困员工日常管理,明确特困员工的救济范围、救济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机电检修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特困救济工作的主管组织,负责公司《特困救济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完善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策划、落实、指导、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是公司特困救济工作的承办部门,在公司工会的领导下,负责救济工作的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建档、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分会是公司特困救济工作的主体实施部门,在公司工会的领导下,认真组织落实公司有关特困救济的办法和要求,对本车间(部门)特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走访调查、统计、报批等。
第三章救济原则、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特困救济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以家庭为主救济的原则。
第七条特困救济范围
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八条特困救济申报条件
(一)*员无违纪,员工无违法,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员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三)员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超过元,但员工或员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有大病、常病,家庭年总收入扣减医药费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四)员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超过元,但员工子女因上学(高职高专及以上院校,留学除外),家庭年总收入扣减子女学费后(包括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收据为依据)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司特困救助范围:
(一)家庭人口多有劳动力但无家庭收入的;
(二)家庭特殊支出项目不能提供原始依据的;
(三)当年已经申报确认享受公司特重病救济的;
(四)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有一方已经申报并被确认为公司特困救济对象的;
(五)家庭拥有自营经济或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六)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条家庭收入及供养人口计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1.家庭成员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个人在上一年度10月1日到本年度9月30日周期内的实发收入,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收入证明为准。
2.家庭总收入是指上一年度10月1日到本年度9月30日周期内家庭成员实发收入总和。
3.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上一年度10月1日到本年度9月30日周期内家庭总收入平均到家庭供养人口每人每月的收入。
(二)家庭供养人口计算方法
1.供养的直系亲属必须与供养者户口在一起,如被供养者(父母、岳父母等)户口与供养者不在一起的,必须持有当地一级*府和本单位关于供养者是被供养者唯一的供养人证明。
2.子女超过18周岁(在校高中生、正式考入高职高专以上院校或无劳动能力的除外)不再计算为供养人口。
第十一条救助标准
(一)特困员工实施动态管理,以每年申办员工提供的基础资料为准,员工家庭情况当年符合救济条件的当年救济,下一年度不符合救济条件的不予救济。
(二)员工或员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有大病、常病,医院医院出具的诊断、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为准(1.含医院门诊发票原件;2.申报特重病和申报特困的费用票据不能重复使用;3.药店的费用发票无效。如有各种报销事项的要扣除报销费用,包括内蒙古公司系统内二次报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等)。每年费用统计时间按上一年度10月1日到本年度9月30日计算为准。
(三)经各程序审批无误,被确定为公司特困救济对象的,每个家庭每年给予一次性特困救济,救济标准为元。
第四章救济程序及费用列支渠道
第十二条特困救济申办程序
(一)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特困救济审批表,上报到车间(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申请表、审批表、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各车间工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员工进行走访核实,签署意见并经车间(部门)班子研究确定,审查核实后,报公司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
(三)公司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汇总特困申报材料,在12月上旬前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进行集中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四)在12月中旬前,公司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将特困初步评审结论议案,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的救济标准办理救济金。
(五)特困救济公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年10-11月份申报,12月份审核、公示,并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特困救济费用从公司当年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章特困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车间(部门)要根据公司特困救济的有关要求,加强特困员工的日常管理,建立特困员工工作档案,确定年度特困救济及帮扶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特困员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效推进以下工作:
(一)动员特困员工及家人积极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更广泛地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二)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及分会作用,建立帮扶平台,帮助困难员工解决部分生活困难。
(三)公司工会及分会应建立健全特困员工电子档案,对特困员工进行定期走访,实施动态管理。
(四)对于久病未痊愈,急需上岗的特困员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五)对因突发状况造成困难的员工,要发挥组织优势,给予特困救济外的一些帮助。
(六)对于常态化的困难户,要积极引导其本人和家庭保持乐观向上生活的态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群团工作部(工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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