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发布会介绍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案例评选过程,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全程直播。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评审活动邀请了来自湿地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据介绍,本次评选案例在地域上覆盖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华东各地区,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类型。入选案例在程序和案由上类型丰富,既包括诉前程序,也包括诉讼程序;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提起主体既包括检察院,也包括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评审专家从参评案件的规范性、创新性、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及说理充分性五个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流域、湿地类型、违法行为类型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参选案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2个典型案例。
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出席发布会时介绍,自年7月至年6月底,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他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湿地公约》第14届缔约方大会11月5日在中国武汉和瑞士日内瓦同步开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说,本次典型案例的评选在此背景下进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讲好湿地保护中国故事,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超,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教授符宇航,欧洲环保协会亚洲区主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武汉大学校领导以及来自湿地保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代表3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1万余人通过线上直播平台观看了发布会。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南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某某、河南省国有M林场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吉林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河东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红树林湿地公园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国际重要湿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认违法
行政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适格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受损公共利益得到完全保护,还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定纷止争,促进依法行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机械理解条文,使得已经被赋予的法定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湖北省洪湖市云雾湖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于年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面面积.84亩。年,该公司在围埂上架设了水泥杆和铁丝围网,后在保护区内四湖总干渠南堤堤段上建设一栋约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年至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旅游休闲娱乐设施。与M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云雾湖休闲农庄以上述房屋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
年10月,M公司在洪湖水面架设的旅游设施
年5月,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洪湖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上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市院)。年10月18日,荆州市院就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年10月21日,荆州市院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2月12日,洪湖管理局回复称:一是检察建议书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二是对云雾湖休闲农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现已督促该农庄停止旅游经营活动;三是违建宾馆位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堤防之上;四是餐饮及生活污水直接向洪湖排放,玻璃栈道、筑坝拦汊虽在保护区范围内,但该局不是适格行政执法主体;五是已经通报和移交洪湖市人民政府,目前整改工作正在推进。
年12月,洪湖市人民政府以其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函,请求协调整改。年1月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M公司问题整改专题会议,洪湖市政府、洪湖管理局和荆州市院派员参会,会议责成由洪湖市人民政府牵头、洪湖管理局配合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年1月16日,洪湖市人民政府、洪湖管理局共同拟定《洪湖云雾湖休闲农庄违规建设等问题整改方案》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明确在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改工作延期。
截至年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整改。荆州市院商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安县院)于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湖管理局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法定监督管理权限。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洪湖管理局是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在洪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航运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上述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均在洪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处罚权限之内,因此洪湖管理局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的法定职权。
鉴于在本案审理期间,M公司和洪湖市沙口镇政府签订了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铁丝围网、玻璃栈道、长廊、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被分割的水面已与保护区水域连成一片;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M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洪湖管理局未对M公司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年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洪湖湿地是国际重要湿地,洪湖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保护区,其生态地位不言而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常常出现职责交叉、权限不明的情况,再加上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带来的不适应,导致监管容易出现真空。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助力解决久拖不决影响大的疑难问题,洪湖再现“春涨一篙添水面”的美景。
湖南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
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系列案
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际重要湿地非法矮围跨流域一体化办案
针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跨流域跨区划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进行“一案三查”,通过圆桌会议、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岳阳市湘阴县的下塞湖,地处东洞庭湖与南洞庭湖交汇处,全域范围均为湖泊湿地,是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的组成部分。夏某某自年开始在下塞湖湿地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矮围,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违法从事捕捞、养殖、耕种等生产经营活动。年6月至年6月,沅江、湘阴两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部分拆围,拆围费用全部由沅江、湘阴两地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年6月底,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另查明,夏某某未经许可组织夏某泉等人在下塞湖湿地保护区域,于年6月至11月与李某等6人从事非法采砂,于年至年8月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了洞庭湖湿地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破坏了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以及水生生物与渔业资源损失。
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本案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专案组,坚持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由益阳、岳阳市县两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先行全面调取了夏某某违法修建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以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等相关证据材料。年6月19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沅江市水务局立案调查,同年7月19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院)分别对沅江市林业局、沅江市财政局立案调查。同年9月4日,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向三个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水务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偿应由其承担的矮围拆围费用,责令其限期修复被围垦湖泊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财政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围费用。年6月28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4日分别向湘阴县水产局、湘阴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湘阴县水产局依法追回万元拆围费用;建议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通过人工修复和自然修复完成了湿地生态修复。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某某偿付矮围拆围费用.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万元。
年7月,益阳检察机关对夏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
年3月26日,益阳市院对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湖南省院派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结合采砂船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湿地等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同年9月12日,益阳市院分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万元;诉请判令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6万元。年6月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根据检察机关诉请金额、范围承担相应费用。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被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庭审现场发表意见
办案过程中,湖南省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共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9米,清理网箱平方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洞庭湖是“长江之肾”,是重要的国际湿地湖泊,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破坏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的系统治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国际重要湿地非法狩猎生物多样性
针对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湿地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办案检察官在扎龙湿地现场调查取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在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于年3月25日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龙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委托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管理局)出具专业意见,综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意见、非法狩猎者获利数额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年5月23日,龙沙区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当庭赔礼道歉,赔偿了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扎龙保护区管理局联合当地森林公安局对被捕杀的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齐齐哈尔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诉讼宣传标识
龙沙区院以办案为契机,针对扎龙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不足的问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宣传手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以该案为素材拍摄《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让公众在了解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同时,不断提升对湿地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江苏省盐城市三地检察机关建立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并会同扎龙保护区管理局、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共同签订《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生态保护联盟建设,加大生态司法保护力度。
扎龙湿地是亚洲第一湿地,也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和丹顶鹤繁殖地,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
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河口湿地围堰养殖海洋生态保护系统治理
针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而没有实质性执行,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
整改前,渔民柯某某围堰养殖侵占泉州湾河口湿地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河口湿地保护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湾内湾,保护区内包括涂滩、水域、林地等,总面积达.84公顷。渔民柯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海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堰养殖,养殖面积达14.79亩。年3月,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丰泽区农水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柯某某立即停止无证用海、违法养殖的行为。截至年6月,河口湿地保护区内围堰养殖违法行为仍未被纠正,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6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泽区院)在开展“强化湿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年6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丰泽区农水局作为河口湿地保护区丰泽辖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涉案海域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侵害。年7月10日,丰泽区院向丰泽区农水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依法查处。该局于年9月10日作出书面回复称:年3月22日、8月13日已向柯某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退出无证养殖的通知》;现已完成鱼塘面积测量,发布退出养殖公告并制定出台补偿方案。年12月,检察机关在跟进调查中发现,柯某某围堰养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受损海域仍未恢复原状,湿地生态损害状态仍在持续。
年12月13日,丰泽区院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丰泽区农水局依法全面履行对14.79亩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年2月19日,丰泽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鱼塘三面土石结构的围堰尚未拆除,水面上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未恢复海域原状。年3月7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丰泽区农水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柯某某围堰得以全部拆除,受损海域恢复原状。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丰泽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出台《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养殖渔池清退补偿方案》,促成户渔民获得海域补偿款,清退宗围堰养殖,退还侵占的保护区湿地多亩,湿地生态得到有效保护。
整改后,被侵占的泉州湾河口湿地恢复原状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泉州市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组织泉州沿海岸7个基层检察院共同成立“护卫泉州海岸线检察联盟”,推出“破坏沙滩岸线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湿地保护”等七个联动活动,合力构建海洋生态立体联动的司法保护体系。截至年10月,环河口湿地保护区检察机关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湿地.49亩,督促清理、回收固体废物、生活垃圾.8吨,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环境费用.万元,开展增殖放流,放流鱼虾苗1.16亿尾,花蛤苗万粒。同时,泉州市院与泉州市湿地管理处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成面积达3平方米湿地公园。
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整改情况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针对行政机关仅进行书面整改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落实检察建议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召集环湿地保护区检察院组建护卫海岸线联盟,开展跨区域专项整治活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全方位筑牢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
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
关某某、河南省国有M林场
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在当事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对生态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时,在损害发生前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
年以来,关某某租用河南省国有M林场(以下简称M林场)东南部黄河滩涂建设养殖场并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存栏生猪头以上,年出栏规模1万头左右,系规模以上养殖场。年1月17日,关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H合作社),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实际管理。该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位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黄河湿地保护区)以及洛阳市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二级保护区内,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依法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流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露天堆放于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具有污染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威胁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大风险。
年9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委托环保律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H合作社、关某某、M林场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申请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助力开展调查工作,并派员与洛阳、焦作两地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进行对接、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洛阳检察机关现场督促涉案企业拆除猪舍
年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H合作社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粪便等侵权行为,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或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成果进行验收,监督判决执行情况。H合作社不服并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H合作社对存栏生猪进行处理,对养殖场占用土地内的设施予以拆除,及时清除养殖污染物及垃圾,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群众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区域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严格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非法从事养殖等存在污染环境危险的行为。本案是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和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支持起诉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支持,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
吉林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际重要湿地非法取土一体化办案卫星遥感
针对非法取土、非法围垦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盗挖湿地表层土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完善地方立法等方式,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充分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协同各方对白鹤等珍稀野生禽类加强预防性生态保护。
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莫莫格保护区)位于吉林省西部地区,面积14.4万公顷,其中湿地面积占80%以上,是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鸟类的栖息繁衍地。莫莫格湿地生态系统比较脆弱,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表层土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地区出现沙化现象,严重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使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动物的生存面临巨大挑战。
年至年期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院)发现上述线索后统筹调度,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城市院)与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赉县院)成立专案组,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有效遏制了倒卖莫莫格湿地表层土的违法行为。年至年期间,为进一步巩固监督成果,白城市院与镇赉县院常态化开展莫莫格湿地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屡禁不绝的盗挖湿地表层土问题,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31件,推动治理修复湿地.71亩;针对在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围垦、非法围堤、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共立案调查16件,督促行政机关恢复被围垦种植农作物的湿地.13亩、拆除非法围堤设施3处,拆除观鸟台、游船码头等违章建筑3处;针对在湿地内非法狩猎鸟类、鱼类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清网”行动,清理大量捕鸟工具、地笼及捕鱼网具。
年6月,白城市院对莫莫格湿地开展检察监督“回头看”发现,由于违法成本较低,破坏湿地及损害野生动物行为仍时有发生;行政机关虽然加大监管保护力度,但依然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莫莫格湿地保护亟需在工作机制和立法上予以完善。鉴于涉及地方立法,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白城市院向吉林省院报请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
年8月15日,吉林省院决定立案,启动公益诉讼大要案一体化办理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办案工作。同年8月17日,吉林省院在莫莫格保护区组织5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磋商,形成《莫莫格保护区湿地公益司法保护磋商会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协同保护意见等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磋商情况,确定了能动履职、开展预防性监督的办案思路,推动建立并完善区域常态化保护机制。
针对地方立法不完善问题,吉林省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在《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林田湖草湿生态一体化保护,加大对盗挖滥挖黑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破解监管难题,减少黑土在市场流通,推动相关部门达成对非法开采的黑土不再拍卖、统一进行回填的共识。
针对监管保护机制不完善问题,吉林省院指导白城检察机关与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签订《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白城市院建立“湿地保护天眼”空天大数据应用平台,运用遥感卫星技术对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湿地等进行实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日常通报机制、联络人机制,按照相关规定从速从快办理破坏湿地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
吉林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代表开展志愿者护飞行动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莫莫格湿地保护全面升级。同时,检察机关推动财政部门就珍稀濒危野生禽类保护增加专项资金投入,莫莫格保护区内增建了17处人工招引巢,为野生鸟类繁殖提供有利条件。周边区域以村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共管责任区4个,进一步壮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志愿者队伍,破坏湿地现象明显减少。世界珍稀濒危物种白鹤、东方白鹳每年如约而至,在迁徙途中落脚莫莫格湿地停歇,成为吉林省内一道美丽风景线。
年整改后,莫莫格湿地停歇0余只白鹤、余只东方白鹳,创历史新高
《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吉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针对盗挖湿地表层土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能动履职推动地方立法完善。并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立体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以一案带多案,加强溯源治理,推动完善系统治理、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常态化工作机制,凝聚湿地公益保护合力,切实筑起湿地生态保护的检察防线。
山东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大河东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滨海湿地一体化办案公开听证异地生态补偿修复
针对未纳入现有湿地保护名录但具有湿地自然属性的被损害区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湿地标准恢复生态功能,并进一步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或直接提办,并听取专家意见采取异地生态补偿修复方式,通过公开听证确认生态修复成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辖区大河东处有百亩湿地,是山东省海岸线上少见的滨海型河口淤泥湿地,设有青岛市第一个湿地鸟类监测站,曾有余种鸟类在此栖息,40余种海洋生物在此洄游繁殖,但始终未纳入湿地名录予以保护。自年开始,该区域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所,大面积湿地被填埋。行政机关虽多次执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建筑垃圾一直未得到清理,湿地被侵占,环境被污染,生态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根据群众反映,决定对该案线索挂牌督办,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立案调查。同年4月19日,崂山区院通过无人机航拍建模、卫星历史图像比对等方式,查明被填埋湿地面积6万余平方米,建筑废弃物10万余立方米。年5月14日,崂山区院先后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等4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推动修复湿地生态。各行政机关以该区域不在国家年湿地保护名录为由,认为该区域不是湿地,无法按照湿地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青岛市检察院委托全国人大代表、海洋地质专家印萍进行实地勘查
围绕涉案区域是否为湿地,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分别开展调查。山东省院查明,国家湿地普查分批进行,目前仅完成两批次普查,已完成的湿地普查起调面积为亩。青岛市院查明,涉案区域面积在亩以下,尚不在普查范围,且湿地保护名录是行政确认,湿地属性是自然属性,依据《国际湿地公约》第四条规定,不在湿地保护名录不等于不是湿地,更不应放弃保护。年10月17日,青岛市院决定提办该案,并多方联系鉴定机构和专家学者寻求认定依据和鉴定方法,经过17次现场勘查与13次专家论证,最终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协助下确认了被填埋区域的湿地属性,并建议为避免二次污染,可实行异地生态修复补偿。同年12月4日,青岛市院召开专家意见解读会,确认湿地属性的理由以及生态修复意见均得到行政机关认可。
年1月9日,青岛市院向崂山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湿地保护标准开展修复工程,打通水系形成循环并异地补偿修复。同年1月14日,崂山区政府召集现场调度会,明确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要求,在专家指导下制定湿地异地补偿生态修复方案。同年11月23日,累计投资余万元的生态修复工程完成。陆域部分栽植了多种特定植物,用于吸附、分解建筑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逐步治理土壤污染;水域部分通过清淤、增设涵洞等方式打通水系,实现了水系随海水潮汐自动循环;补种的水草初步连片,湿地生态明显改善,面积也由百亩增加到近亩。同年12月23日,青岛市院邀请专家、人民听证员、媒体现场观摩评估修复成效,并组织了公开听证,确认行政机关已初步履行保护湿地职责,当场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后续推动下,年8月湿地公园、双拥公园建成,年7月党建公园、法治公园建成落地,以湿地区域为核心的“一区四园”专项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年6月,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完成区域湿地普查,将修复区域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征求意见稿)。
《国际湿地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录,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对于未纳入现有湿地保护名录,但经调查确认具有湿地自然属性的被填埋损毁区域,应依法督促按照湿地属性修复湿地生态。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级检察院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为下级检察院办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于案情复杂或办案可能存在阻力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提级办理,确保监督效果。对无法恢复原状或原址生态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可采取异地生态补偿的方式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同时,应坚持司法公开,以公开听证等方式组织现场效果评估,同步实现接受监督、依法办案与以案普法的多重目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督促保护黄河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黄河湿地违法侵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跨行政区划
针对违规开采破坏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发挥跨行政区划办案优势,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地方政府整合各方力量,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年至年,三门峡J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矿业公司)和陕县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矿业公司)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某铝土矿区和三门峡市陕州区某铝土矿区铝土矿开采过程中,大量侵占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黄河湿地保护区)。因其违规开采,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两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年10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该生态破坏问题。
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将该案件线索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郑州铁检分院初查发现,第一轮中央环保督查对该问题进行通报后,J矿业公司和A矿业公司虽然已于年8月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但曾被侵占的湿地保护区内仍存在侵占土地修复不到位、矿山山体裸露、山坡水土保持工作滞后可能导致滑坡阻塞河道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年2月,郑州铁检分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除涉案两个铝土矿区外,还有18个大型铝土矿区存在破坏生态问题,其中9个涉及湿地保护区。
郑州铁检分院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踏查
为更好统筹解决所涉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修复及矿山治理等系列问题,年3月26日、27日,郑州铁检分院先后向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成涉案的两个矿业公司补充、完善生态修复方案,做好对矿区生态恢复的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辖区内的其他18处铝土矿开展核查,对存在的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开采等问题,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检分院持续跟进监督,主动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步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河南省院,由河南省院协调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上而下一体推进。郑州铁检分院还特别邀请黄河水利委员会生态修复专家对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J矿业公司、A矿业公司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就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外受损环境的治理标准、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属地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先后制定《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工作方案》《陕州区黄河湿地保护区修复治理方案》等文件,持续加大黄河湿地保护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力度,共投入资金余万元,湿地保护区内生态修复治理土地.6亩,湿地保护区外生态修复治理.亩,共复植各类树木作物56万余棵,播撒草籽10公斤。
涉案矿区被侵占湿地得到有效修复
年5月,收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湖滨区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后,郑州铁检分院先后两次赴三门峡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保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
黄河湿地保护区是黄河中下游平原人口稠密区交通发达地带的天然湿地,具有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灾害、保证黄河水供给等重要意义。本案中,矿产企业违规开采严重破坏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外生态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多次通报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办案优势,全面调查存在的问题,厘清各方责任,坚持系统治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统筹多方力量,对黄河湿地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修复治理,实现矿山开采治理、水土保持修复、湿地生态保护的同步治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违法养殖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红树林湿地违法养殖综合治理
针对红树林湿地大量违法养殖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促使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形成执法合力,有效保护红树林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海南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清澜红树林保护区)位于海南省文昌市冯家湾海域,总面积.6公顷,现有红树占全世界81种红树的40%,为我国红树品种之最,素有“海上森林公园”之美誉。20世纪八九十年代,海水养殖兴起,保护区邻近村民在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致使大片红树林被侵占,且养殖废水直排入海,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年至年间,文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22家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违建养殖场未依法依规拆除,且绝大多数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南省明确要求,年底前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鱼虾塘养殖活动制定退塘方案,并于年底前全部完成退塘工作。但截至年12月,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建养殖场未开展清退工作,致保护区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的状态持续长达25年之久。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赴违建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海南一分院)对该院办理的符某某等人在清澜红树林保护区非法占地刑事案件“补植复绿”情况开展现场勘查时发现,符某某非法占地建设的工厂化养殖场仍在正常生产经营,遂于年5月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除符某某的工厂化养殖场外,还有另外85家工厂化养殖场,占地面积共.74亩,均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所占林地均为沿海米内海防林林地,且绝大多数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南一分院查阅了大量综合执法改革文件,就疑难复杂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征求林业、渔业、环保等领域专家意见,深入梳理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面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海南一分院于年12月15日、23日分别向文昌市林业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制定退塘方案、拆除违建养殖场、修复生态、做好养殖户的普法宣传教育等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海南省林业局、文昌市人民政府。
整改前,红树林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文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文昌市林业局、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文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的意见措施,并于年12月31日出台清退方案,通过“一比一”置换土地使用权和安排转产转型补助资金的方式引导养殖户转产转型。随后,在文昌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会文镇人民政府联合对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86家违建养殖场开展拆除工作。
整改后,清澜红树林湿地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落实整改效果。截至年6月,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86家工厂化违建养殖场全部拆除,相关土地清理平整及生态修复工作基本完成。在上述86家违建养殖场成功拆除的示范推动下,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多家传统土塘养殖场陆续予以清退,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红树林湿地是我国十分特殊的一类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对其保护和修复进行专门规定。但在利益驱动下,红树林内违法占地围塘养殖等破坏湿地生态现象较为普遍。本案中,针对行政机关长期以来未依法履行对清澜红树林的监管职责、在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问题后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全面厘清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助推环保督察整治的特殊作用。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推动政府牵头出台整治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整改,切实守护好红树林这一海洋生态屏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滨海湿地违法建设围填海全国人大执法检查
针对违法建设圈占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作为办案重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整改工作,并强化跟进监督,协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圈占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天津湿地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发现上述线索后,于年9月27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勘调查发现,某管委会在组织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8年起在临海新城北部海域违规建设跨海施工道路,淤堵了透水通道,导致天津湿地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海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实际丧失水体交换能力,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年11月8日,天津三分院向该管委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该管委会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磋商座谈会,专题研究开展整治工作。年11月底,该管委会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生态修复整改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立项工作。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包括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外部海堤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
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人员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施工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施工期间,天津三分院持续跟进监督,定期实地查看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与行政机关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内违建设施拆除和改造难题,督促施工单位在确保施工安全前提下按期完成修复整改工程。年7月,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工程竣工,建成过水箱涵三处,每处60米,打通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循环通道,为湿地功能恢复提供保障;同年11月底,自然保护区外部海堤改造工程完工,建成可与外海水系连通的桥闸,桥闸总过水断面米,打通了自然保护区内外海潮水循环通道,解决了违建施工道路封闭导致的海水循环问题。同时,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也被列入天津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公顷湿地修复任务。年1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地查看、现场验收,确认涉案海域已恢复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全面恢复了湿地风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海堤改造工程竣工后,因违建施工导致的海水循环问题得以解决
天津湿地保护区是近一万年以来渤海海退成陆的海洋遗迹,是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其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对研究海陆变迁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在跟进监督中协同推进治理,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破解多年海洋湿地生态保护难题,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湿地违法侵占民营经济
针对湿地保护中因权责交叉不明导致非法占用湿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助推行政机关明晰职责,并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助力长江生态湿地保护。在保护公益的同时,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了湿地和民营经济保护共赢格局。
8年3月,扬州G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船业公司)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G船业公司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年至年期间,扬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对G船业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一直未能拆除,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G船业公司案件线索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办理。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步调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材料,了解行政机关执法困难及原因;赴实地走访,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G船业公司现实情况;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侵害湿地证据。年2月初,广陵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月底向广陵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防汛防旱指挥部清除广进船业在行洪通道内的房屋和船台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利局督促扬州广进船业退出非法占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原状;沙头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对广进船业取缔拆除的职责,对已拆除的项目做好督查落实。
四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履职。广陵区院针对各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困难、人员数量及专业限制、单独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的现实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成立由检察机关和四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广陵区院和四家行政机关每两周一次派员赴拆除现场查看,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广陵区院协同区水利局、沙头镇政府三次约谈广进船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G船业公司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企业发展利益,沙头镇人民政府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三家单位协商同意,提议给予G船业公司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沙头镇人民政府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制定在建船只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G船业公司表示接受并积极组织自行拆除。生态环境局在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
涉案船业公司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被侵占的湿地与长江重新相连
年4月29日,在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合力下,G船业公司4.8万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湿地保护是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