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叉车/旅游观光车制造、改造修理厂家的义务和责任
(1)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
(2)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场车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单位除外)和型式试验证书,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的技术档案,制造、改造的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至产品报废。
二、叉车/旅游观光车制造、改造、修理过程与记录
1、一般要求
(1)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制造、改造、修理活动,并且记录
(2)制造单位应当对场车(包括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的车架进行编号,车架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用钢印永久性地标示在车架的明显位置;
(3)制造单位应当记录车架、发动机(行走电机)、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的可追溯信息。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
2.1焊接工艺评定
主要受力结构件施焊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首次执行焊接工艺的
(2)焊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
2.2焊接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应当符合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文件和相关焊接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好记录。
2.3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产品检验
(1)生产单位应当依照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
(2)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制定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出厂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对于改造和修理的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改造、修理方案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做好检验记录
(4)制造、改造过程检验记录长期保存,修理过程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4、随机文件及标志、铭牌
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叉车载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4.1主要设计图样
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4.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格式见附件A)。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由委托方出具,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3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2.2.4的要求。
3.4.4叉车载荷曲线图
在随机文件中应当有标示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并且在叉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4.5铭牌
在场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铭牌。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防爆等级)、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车架号(观光列车仅填写牵引车头的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4.6安全标志
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5、改造与修理
5.1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5.2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2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3改造后的铭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改造涉及场车主参数的,在铭牌中增加改造的主参数信息。
改造涉及改变原叉车载荷曲线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4的要求重新出具标示又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5.4改造与修理的检验
(1)场车改造、修理后,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3.3的要求完成检验,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2)场车改造后应当经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