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建设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评审、验收等。
3.术语定义
3.1“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3.2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3.3立项单位: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公用设施项目的立项单位为相关职能部门。
3.4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3.5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叉车、压力容器(含有气瓶)、压力管道等。
4、职责:
4.1安全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4.2安全部门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4.3质量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4设备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5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6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7立项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4.8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5.程序要求
5.1申报
5.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立项单位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5.1.2立项单位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5.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5.1.3.1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5.1.3.2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5.1.3.3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5.1.3.4特种设备建设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2方案评估、评价
5.2.1安全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2.2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5.3设计
5.3.1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5.3.2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5.3.3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5.4施工
5.4.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4.2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5.5验收、运行
5.5.1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5.5.2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5.5.3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
5.5.4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5.5.5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6、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6.1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6.1.1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6.1.2尘、毒、害治理设施
6.1.3采光和照明
6.1.4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6.1.5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6.1.6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6.1.7物流安全设计
6.2消防安全类
6.2.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6.2.2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6.2.3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6.2.4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6.2.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6.2.6电气防爆设计
6.3环境保护类
6.3.1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6.3.2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6.4其他类
6.4.1防雷系统设施
6.4.2电气安全设计
6.4.3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6.4.4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7、责任
7.1未经安全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