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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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锅炉水(介)质检验和能效测试(以下统称检验工作)的人员(本规则称检验人员)考核工作。1.3检验人员证书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样式见本规则附件A),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1.4人员类别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3个级别;其项目、代号和工作范围见附件B.1.5实施主体申请高级检验师、检验师、锅炉能效测试检验员、锅炉水(介)质检验员、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客运索道检验员的人员,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由总局批准颁发《检验人员证》。申请1.5条第一.款以外项目的人员,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颁发《检验人员证》。检验人员的申请与批准发证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人员许可平台上进行;暂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人员许可平台的地区,其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人员许可平台实现有关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统称发证机关。1.6证书有效期《检验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换证。2能力要求与职责2.1基本要求检验人员应当了解、理解或者掌握本规则附件考试大纲规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检验知识以及法规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操作的具体要求。工作范围包含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以及对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能力。工作范围包含型式试验的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制造单位能力(必要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以及核查并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能力。除具备前三款能力要求以外,检验人员按照级别还应当强化但不限于本规则2.2、2.3、2.4所要求的能力。2.2检验员2.2.1能力要求(1)能够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2)理解或者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判断方法;(3)了解或者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损伤模式和失效模式;(4)了解或者理解被检对象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5)理解或者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2.2.2职责开展检验工作,填写检验记录,编制检验报告。2.3检验师2.3.1能力要求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1)理解或者掌握被检对象损伤模式和失效模式,能够对常见的损伤和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2)理解或者掌握相关设计知识和要求,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3)理解或者掌握数据计算及分析方法,对计算、分析结果进行分析、判断;(4)对相应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3取证3.1取证程序取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审批与发证。3.2-般要求申请人在许可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相应级别和项目的资历条件要求(见表1);(3)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4)申请锅炉水(介)质检验人员的,不得为色盲、色弱。3.3申请3.3.1一般要求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见本规则附件C,1份)。对从业年限有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相关工作从业经历表》(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见附件C中附录ca);(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3)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时提交,复印件1份);(4)视力证明[申请锅炉水(介)质检验人员资格时提交,1份];(5)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3.3.2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申请高级检验师资格的申请人,除需要按照本规则3.3.1要求外,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见证材料:3.4受理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予以受理的,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预约参加考试。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当在2年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检验人员证》。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子受理结果,并且说明原因。发证机关应当公告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地址及其联系方式。3.5考试方式各级别检验人员取证考试方式见表2。3.6考试安排检验人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安排考试。检验员、检验师每个项目的考试,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次;高级检验师考试,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3.7考试内容检验人员考试内容,见本规则附件G至附件AD。3.8考试合格分数和补考考试采用百分制,各科目均达到70分为合格。检验员、检验师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3.3的规定重新申请受理,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3.9审批与发证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考试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且将《检验人员证》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示。吊销、撤销、注销《检验人员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修改相关公示信息。3.10不予受理(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初次取证的检验人员资格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人员证》而被撤销许可的人员,或者依法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自撤销或者吊销《检验人员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初次取证的检验人员资格行政许可。4换证4.1申请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执行。4.2年龄要求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满60周岁。4.3申请表提交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见本规则附件C,1份)。申请免考换证的,还应当提交《检验人员申请免考换证业绩表》(见附件C中附录cb)。4.4免考换证4.4.1检验员、检验师要求上次为初次取证或者考试换证的检验员、检验师,在该持证周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1)累计执业时间达到3年以上,并且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2)申请换证项目的检验业绩符合附录cb的要求;(3)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行政许可而被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4)不存在参加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作弊行为;(5)不存在执业公示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情形;(6)未发生被依法吊(撤)销证书以及检验工作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4.4.2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在该持证周期内,高级检验师符合本规则4.4.1(1)(3)(4)(5)(6)项,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1)参与省部级以上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1项以上;(2)获得省部级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3)参与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制修订工作1项以上。4.5考试换证不符合免考换证条件的,应当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采用理论知识(开卷)考试方式。考试换证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4.6延期换证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考试换证的,发证机关可采取延期换证方式,换发延长有效期的证书,延长的有效期--般不超过1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考试换证。4.7证书逾期处理原证书逾期不满10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取证考试(仅考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5考试管理5.1-般要求总局委托并公布总局考试机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并公布本省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法人资质;(2)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活动;(3)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考场纪律规定、考评人员培训与管理、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实际操作仪器设备及试件的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4)具有符合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其中各类检验员实际操作考试所需考试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见本规则附件E),在考场前后区域设置摄像装置,考试过程全程录像,保证全覆盖且清晰可辨,并且妥善留存影像资料;(5)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命题、监考、巡考、评卷,以及与考试管理、服务有关的人员)数量符合考试工作实际需要,考试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专题培训,并且符合回避要求;(6)发证机关的其他要求。5.2考试与培训分离的要求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考察、推荐或者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应试人员接受考前培训,不得开展与检验人员考试相关(含所有检验人员项目)的培训与辅导活动。5.3申请资料核查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人证比对,对应试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有效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考试资格,记人考生诚信记录,并且报发证机关。5.4考试计划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预约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5.5考试实施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当相对固定,不得设置在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委托机关书面同意。6检验人员管理6.1执业要求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要求:(1)检验人员取得《检验人员证》后,应当由聘用单位按照执业公示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办理执业公示变更手续;7附则7.1有关表述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7.2解释权限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7.3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年10月1日起施行。7.4文件废止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G--);(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3)《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84号)中的《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试行);(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及1个规则修改单的公告》(年第98号)中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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