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适用范围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声发射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无损检测方法、项目、代号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表1。
表1无损检测方法、项目、代号和级别
第四条申请射线胶片照相检测(RT)、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项目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省级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测人员证》。省级发证机关应将发证信息通过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社会公示。
申请其它项目和级别的人员,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国家级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测人员证》。
第五条《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换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持证人的65周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Ⅰ级检测人员: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操作指导书进行检测操作;
(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第七条Ⅱ级检测人员:
(一)从事或者监督Ⅰ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操作指导书;
(四)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限持Ⅱ级资格4年以上的人员);
(五)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六)对Ⅰ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Ⅲ级检测人员:
(一)从事或者监督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
(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
(六)向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
(七)对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未设Ⅲ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Ⅲ级检测人员的工作由Ⅱ级检测人员承担。
第三章取证
第九条取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检测人员的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测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表2);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的5.0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已经取得其他机构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国际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由国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且满足表2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级别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同项目、同等级别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免除笔试闭卷科目的考试。
表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申请资历条件
注:申请时,所持低级别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见附件A,1份);
(二)视力证明(申请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形成《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向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2年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检测人员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各无损检测方法的考试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颁布。
第十四条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笔试采用国家统一的题库。
第十五条各科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为70分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机构上报成绩后30个工作日内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检测人员证》。
第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证》被发证机关撤销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章换证
第十八条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或涉及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六)、(七)、(八)款所规定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18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上次为考试换(取)证的;
(二)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三)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其中,Ⅰ级人员满足(二)(三)条件的,实行免考换证。
第二十条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采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考试换证不合格的,允许一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内容见附件A,1份);
(二)视力证明(1份);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证明(1份)。
第二十三条已持有Ⅱ级以上(含Ⅱ级)《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1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失效1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可以申请原项目、原级别以下(含原级别)的考试取证。
第二十四条证书失效期间,禁止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第五章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进行考试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在考场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人证比对,留存考试影像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实际操作设备及试件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证比对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推荐或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与辅导活动。
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取消考试资格并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上报发证机关;申请人可以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每个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相对固定,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考试试题和参考答案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8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申请人,按情节轻重,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执业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要求,检测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后,应当执业注册在一个机构,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三)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在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行业、受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
(六)应当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拒绝签发虚假的检测报告。
(七)应当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检测人员证》,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检测人员证》。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三十五条检测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检测人员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检测人员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B)。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Z-)同时废止,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
申请编号:
档案号:申请日期:
注:1.本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时自动生成;如填报纸质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的考核规则规定的持证项目填写,每项申请填写1张。
2.受理机关应通过人员执业注册系统,对申请人是否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进行核查。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
注:考试换证的,应在备注栏内加注“S”。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9号,年3月23日颁发,年10月1日废止)。
2.《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动部劳部发[]号,年12月30日颁发,年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8日废止)。
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号,年8月8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4.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