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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6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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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发布

《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征收签约期限:年9月23日至年10月22日

征收范围:京沪铁路以东、新物资市场路以西、

铁路18宿舍及徐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以南、

下淀路以北(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征收补偿方案(部分)

补偿方式

被征收居民住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商业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其它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签约期内达成协议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值(不包含附属物补偿及政策性补助)的基础上另增加10%给予奖励。非住宅不享受此项奖励。

2、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规定选购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上房前另行签订定销商品房购买合同。

选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登记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征收面积)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面积进行定销房安置,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①征收非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5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5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②征收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与征收面积同等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0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0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③征收面积增加30平方米后,仍不足55平方米的,可按最小户型安置,其中55平方米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二)住改非(连家店)房屋

符合住改非条件的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的补偿价值,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的(含本数,下同)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6至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1至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直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出租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征收公有直管出租非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5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5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四)非住宅房屋

1、商业房屋

对于具有合法齐备产权手续的商业经营房屋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项目提供宜居嘉园定销商业房屋,供商业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据实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购买商业房屋间的差价款。定销商业房源数量、户型及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2、其它非住宅房屋

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违法建筑不予以补偿。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地点

北站东地块定销商品房

地点:物资市场路以东、徐州物资市场以北;

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补偿金额

(一)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政策性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搬迁补助费不足元/户·次的按元/户·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房过渡,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2.5‰元/㎡·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为期房的,过渡期限由征收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不高于原合法建筑面积内实际调换面积,从逾期之日起翻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元每月的,仍按元/月支付),直到通知上房之日止。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1、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符合住改非认定条件的房屋,对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面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照非住宅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后,再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0日,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

签约期内前1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元;第11-2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00元;第21-3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元。超过本方案征收签约期限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一)住宅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予以认定。(二)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为合法住宅房屋;在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实际营业1年以上;经营面积为住宅一层房屋内用于销售经营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按住改非补偿;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不认定为非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三)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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