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苗露/摄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
曲静怡
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市场监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集中体现。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撰文表示。
持续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年4月实施以来,在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列入的监管领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三是列入期限较长;四是信用修复制度不健全。因此,《暂行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9号),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规范列入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同时,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现“利剑高悬”
具体来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确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为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列入标准: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
“一个显见的共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失信行为。”罗培新指出。首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设定了严重违法的底线。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原则上均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对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例如,《管理办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凡此种种,正是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监管要求。
其次,以“列举加概括”方式,既保证过罚相当,又避免宽纵严重违法行为。例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以逐项列举的方式,明确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另外还在第八条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而以闭环的方式完成以下价值判断: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而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则不予纳入。
明确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增设“信用修复”规定,形成信用管理的闭环,在第十六条、十七条等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是设定了期限要求,即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
二是设定修复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或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并且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如此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后方可申请移出,以确保信用修复的有效性。”罗培新分析说。
三是规定了材料要件,即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后决定是否移出,从而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
四是规定回转程序,即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