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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5 20:11:00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环境服务认证《RJGF-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版。

版《RJGF-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是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依据。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本技术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定。

下面广州泰融环保小编跟大伙说说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的《RJGF-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的服务要求。

5.服务要求

5.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1.1基本要求

5.1.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1.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1.2污水处理运行要求

5.1.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1.2.2应根据不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结合CJJ60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1.2.3应保存完整有效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1.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1.3污泥处理运行要求

5.1.3.1应建立污泥脱水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5.1.3.2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污泥的含水率指标,污泥脱水后含水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1.3.3应及时处理、清运污泥脱水设备产生的污泥,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保留相关记录。

5.1.4化验检测要求

5.1.4.1应参照CJJ60、GB等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1.4.2应具备COD、NH3-N、TP、TN、SS、BOD5、污泥含水率、DO、pH等指标的化验检测能力。应建立化验室管理制度文件,选用的化验检测方法应符合CJ/T51和CJ/T要求。

5.1.4.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1.4.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1.6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2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2.1基本要求

5.2.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2.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2.1.3应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运行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5.2.2运行要求

5.2.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2.2.2应根据不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结合CJJ60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2.2.3应保存完整有效的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处理水量记录,设备维护、检修、更换记录,药剂投加记录,污泥处理处置记录等记录,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记录水质监测数据。

5.2.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2.2.5应及时处理、清运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保存污泥转运台账、联单。

5.2.3化验检测要求

5.2.3.1应参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2.3.2应具备COD、NH3-N、DO、pH等指标的化验检测能力。应建立化验室管理文件,选用的化验检测方法应符合规定要求。

5.2.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2.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2.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2.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3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3.1基本要求

5.3.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3.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3.2运行要求

5.3.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3.2.2应根据不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结合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3.2.3应保存完整有效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3.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3.3化验检测要求

5.3.3.1应参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3.3.2应具备与运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建立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3.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3.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3.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3.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4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4.1基本要求

5.4.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4.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4.2运行要求

5.4.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4.2.2应根据不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结合CJJ60、HJ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4.2.3应保存完整有效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4.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4.3化验检测要求

5.4.3.1应参照CJJ、GB等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4.3.2应具备COD、NH3-N、TP、TN、DO、pH值等指标的检测能力。建立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4.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4.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4.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4.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5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5.1基本要求

5.5.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5.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5.2运行要求

5.5.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5.2.2火电行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应参照HJ等标准要求,其它行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应结合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5.2.3应保存完整有效的记录,除尘处理设施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至少应包括:

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5.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5.3化验检测要求

5.5.3.1应参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5.3.2应具备与运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建立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5.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5.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

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5.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6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6.1基本要求

5.6.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6.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6.2运行要求

5.6.2.1运营现场的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6.2.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应参照HJ等标准要求,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应参照HJ等标准要求,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应参照HJ等标准要求,其它工业废气处理设施应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结合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6.2.3应保存完整有效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

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6.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6.3化验检测要求

5.6.3.1应参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6.3.2应具备与运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建立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6.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

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6.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6.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6.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5.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要求

5.7.1基本要求

5.7.1.1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建(构)筑物及设施外观整洁,并对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5.7.1.2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

5.7.2运行要求

5.7.2.1运营现场的各类治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艺单元等应运营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7.2.2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参照CJJ等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参照CJJ93等标准要求,其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结合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控制文件和操作规程,对设施运行进行有效控制。

5.7.2.3应保存完整有效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药剂投加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及配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5.7.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7.3化验检测要求

5.7.3.1应参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规范检测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7.3.2应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和活动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建立与其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7.3.3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7.3.4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7.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演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7.5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8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

5.8.1基本要求

应保持现场环境应整洁,油烟净化设备外观整洁,并设置明显标识。

5.8.2运行要求

5.8.2.1运营现场的油烟净化系统应运转良好,未出现无故停运情况。

5.8.2.2应根据不同原理的油烟净化设备要求,制定设备运行维护规程,定期进行巡视检查、保养、维护,并保存完整记录。

5.8.2.3应保存完整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巡检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维修记录,清洗记录等。

5.8.2.4应留存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检测报告。

5.8.3化验检测要求

5.8.3.1应具备与运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建立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检测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5.8.3.2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8.3.3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测活动记录。

5.8.4运行效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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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了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的环境服务认证《RJGF-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的服务要求。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全面了解清楚ces环境服务认证。大家若是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我们泰融环保网客服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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