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能降低日常用车成本,又能响应节能减排号召,新能源汽车近年来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买了新能源汽车就要考虑充电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业主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往往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予以拒绝。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公司关”,这个令不少新能源汽车车主烦心的事情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今年年初,为了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徐先生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却遭到明确拒绝。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应依法向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义务。相关案件判决书显示,安装充电桩是否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并在工作中加强用电安全巡查检查,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被拒
充电是否方便是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图/VCG)
今年年初,徐先生购买了由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下车位。随后,徐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轿车。在与供电公司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供电公司告知其安装充电桩要物业公司开具同意书。徐先生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车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一般流程是:首先填写相关承诺书并获得物业公司书面同意;然后向供电公司提交材料,经上门勘察符合条件后安装电表;最后由充电桩服务商安装充电桩。
徐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年12月,国内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公司董事长在其个人微博上转发车主对小区充电桩安装难问题的抱怨并表示,当年该公司交付了4万多辆新能源汽车,但随车配送的充电桩,却有近两万个送不出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车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现有条件能满足少量安装,但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量过大,因电容量、消防以及徐先生后续承担的管理风险问题,无法为其出具同意书。同时,为方便业主电动汽车充电,物业公司增加了地上电动汽车充电站,并配有24小时监控,且消防方面达标。
具体来说,物业公司表示,案涉小区规划建设时未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需求,现小区地库用电负载不足以承担多辆汽车安装充电桩以供使用,目前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流行,如允许原告加装,其他有需求的车主势必也会要求加装,届时将会导致整体项目用电负载超标,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
同时,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小区地库属于密闭空间,原始消防规划设计未考虑汽车充电桩失火扑救的情形,一旦发生火情,势必会对周边车辆造成较大的损失。地库发生火情,因消防车无法到达,只能依靠人工扑救,施救过程会更加危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徐先生认为,安装独立的充电桩是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实现其绿色、环保、节能出行不可或缺的设备,在取得被告开具的《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后,相关部门会对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定最后是否符合充电桩安装标准。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业主的合理诉求,其拒不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造成其他单位无法后续评估,勘察工作无法开展。
此外,徐先生表示,物业公司提供的地上充电站与自用充电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且该地上充电站未做车辆分隔,存在安全隐患,充电收费也不合理,不能满足其充电需求。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
对于这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近日予以审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徐先生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徐先生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徐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案涉小区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徐先生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徐先生申请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应予支持。但徐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正当使用充电桩,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管理和维护等相应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物业公司主张小区地库电容量以及消防问题,因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主张地上充电站可满足业主充电需求的问题,因地上充电站与业主在其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并不冲突,且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地上充电站不能满足其充电需求,故被告该项答辩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是民法典施行后,唐山市路北区首例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纠纷的案件。“新能源汽车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该案承办法官李楠说。
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从年年底的两万辆,到今年5月底大幅攀升至万辆,自年起,产销量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年年底,累计建成充电桩.7万个、换电站座,形成全球最大充换电网络。
记者注意到,尽管各地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但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公司关”的问题依然存在,车主因安装充电桩问题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新能源车主胜诉。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民法典在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拒绝安装充电桩于法无据
西安某小区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图/人民视觉)
电容量不够,不具备电力条件;充电桩安装使用影响电力系统运转,有安全隐患;附近有公共充电桩可供使用。在新能源汽车车主有固定停车位的情况下,这些成为物业公司拒绝安装充电桩时常用的理由。
事实上,安装场地、电力条件是否符合充电桩安装,并不是由物业公司决定的。供电部门会进行可行性勘察评估并提出可行方案,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再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车主作为实际使用人也要尽到对充电桩的维护保养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仍然以不具备电力条件为由拒绝安装,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要向供电部门提供书面证据。在唐山市路北区这起案件中,被告物业公司虽然主张小区地库电容量不够,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支持其说法。
对于新能源车主的诉求,有的物业公司还提出,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涉及对公共场所的利用,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业主要求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事项超过了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安装充电桩需要经业主双“四分之三”(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未获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出具同意书。
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业主报装充电桩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对于物业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对其专有物权的利用,相应充电盒的设置及布线、走线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设施的,也系为实现专有部位的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位的合理使用,被告物业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
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崇川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也指出,充电桩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配合、协助安装充电桩也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桩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说法,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法院对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物业公司要更新观念主动作为
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为何不积极配合?
现实生活中,由于新能源汽车尚未完全普及,一些老旧小区并未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容量,电容量确实存在不足;如果充电桩安装、管理、维护不专业,也会存在漏电、起火等安全隐患。
但是,这些都有专业部门和人员进行勘察、评估。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合法需求消极对抗,主要还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业主安装充电桩既存在安全风险,对其自身又无收益。
“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李楠表示,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的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业主也要正当使用充电桩,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的管理和维护等义务,确保充电桩的安装及使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文件,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物业公司拒绝车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近期,针对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公司关”的问题,国内一些地方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与权益,推动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无故阻挠、擅自设置“门槛”以及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山东省济南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明确申请人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不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现场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企业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
为了提高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在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一些城市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相关收费服务。比如,成都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北京市明确电动车充电桩所有权人可以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维护电动车充电桩。
“随着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物业公司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车主和物业公司要对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充电’,物业公司更要积极履职、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李楠说。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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