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出事故 车主无力证明损失索赔败诉
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结果朋友开车撞倒行人致死。车辆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该不该为车主买单?事后,车主找保险公司索赔11万多元遭拒。车主将保险公司推上法庭,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定,车主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事故中有损失,保险公司不用赔付保险金。
2011年7月25日,陆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好友赵某。当天,赵某开着车撞上了行人朱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很快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33万元。
由于陆某的车辆买有交强险,陆某随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赵某未取得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陆某觉得很不合理,去年8月底,便将保险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1万多元。
去年11月初,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说,肇事司机赵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只能由致害人自己承担。而且受害人支付赔偿款的是赵某,并非保险单上的陆某,陆某没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陆某说,那些赔偿款是由他和赵某一起筹借,但却拿不出证据。
法院认为,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它首要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损害依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同时,减轻购买保险的致害人的赔偿压力,而非分散其他加害人的风险,交强险并非补偿性质。陆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因此败诉。(当代生活报 王斯 通讯员 骆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