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行:“准生证发错”也不能随意撤回
准生证一旦发放,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受孕成功,则具有不可逆性。
今年6月,南宁市武鸣县农民罗先生向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经过村、镇、县三级部门核实后领取到了证件。随后,妻子成功受孕。正当他们准备迎接小生命时,计生部门通知准生证因失误所错发需要收回。目前,当地计生部门已向当事人道歉。(据《南方都市报》)
准生证虽然办错,但问题是,该证的胎儿已成功孕育,此时,撤回证件无疑值得商榷。
准生证类似于行*许可,只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在获得准许后方可怀孕生子。许可的事项,是孕育生命而非其他,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即使在法律上,公民依法获得的行*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对*府公信力和确定性的信赖,除非行*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事由,包括发证机关在内的行*机关都不得随意撤回已经生效实施的行*许可。
可见,准生证一旦发放,即产生法律效力,发现发放错误,如果尚未实施即尚未怀孕,通过法定程序还可以依法撤回或撤销,但如果一旦受孕成功,则具有不可逆性,不论准生证实际上合法与否,由准生证延伸的孕妇和胎儿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除了医学原因或当事人自愿外,不能随意撤回准生证,更不能随意强制或胁迫终止孕育进程。否则,不仅是对胎儿生命和孕妇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折射出*府信用的缺失,害莫大焉。
但是,准生证不能被撤回,并不意味着对错发准生证的事情就可以不究了。为了维护公民对*府行为的信赖和保护胎儿的权利,准生证的效力可以承续,但办理准生证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到底是谁的责任,则必须有所追问。
如果经调查,发现错发的准生证完全是计生部门人员的失误,那么,罗先生夫妇在获得生育许可上可谓毫无过错,或许其获得的生育许可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但其无需为此付出代价,相应的代价应由计生部门承担。承担的形式,就是本应由罗先生夫妇承担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当地计生部门承担。这笔费用又当然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支付,计生部门除了要给责任人行*处分,还要向其追偿替其支付的社会抚养费。
如果准生证错发的原因不是单方的,而是罗先生夫妇与计生部门共同造成的,比如罗先生夫妇提供了虚假材料,或贿赂计生人员,则需要在分清双方是非大小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并据此确定社会抚养费分担比例,计生部门承担的部分同样需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
因此,不论调查结论如何,需要纠正的,绝不是收回发出去的准生证,更不可强行改变正在怀孕的状态,*府部门犯错,代价却由公民承担,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