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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徐州这块区域征地补偿方案公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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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龙区政府发布《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号),对潘塘片区路网建设经一路一期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拟征告〔〕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塘街道潘塘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下方)。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于潘塘街道潘塘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17.亩)。其中,农用地1.公顷(17.亩),含耕地0.公顷(3.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03亩)。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37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37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37号)的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政府第号令)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见《潘塘片区路网建设经一路一期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下方)。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徐州市云龙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年9月2日至年10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年10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人民政府(联系人:奚溪;;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年9月2日至年10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潘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为鹏;)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年9月1日

潘塘片区路网建设经一路一期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对潘塘片区路网建设经一路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政府第号令)及现行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编制本方案。一、征收范围潘塘街道潘塘社区范围内。二、征收原则及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正、阳光、和谐征收的原则。成立项目指挥部,徐州市云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征收机构,由潘塘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三、实施时间由征收机构另行公告。四、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一)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1、有两证(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按照其合法有效证件认定。2、只有宅基地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1.4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1.4倍的,按宅基地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的1.4倍认定;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1.4倍的部分,不予认定。3、无两证的,确系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住宅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为本村村民并提供相应户籍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确权证明材料,且经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印章;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办事处审核并签字盖章。(2)先以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确定的分户面积图为基准,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户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标准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二)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住改非房屋(连家店)面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须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实际作为经营性住宅房屋使用;2、依法持有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3、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4、经营面积为住宅一层房屋内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含操作间、储藏间等非经营面积。(三)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经评估论证,被征收合法非成套住宅房屋(房地综评)样板房评估价格元/㎡。在原房屋上扩建超过认定合法面积的建筑物部分,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材料回收费。标准为:①砖混结构房屋不超过元/㎡;②简易棚不超过元/㎡。征地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另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补偿及政策性补偿和搬迁奖励)的10%补贴。部分合法面积选择定销房的,剩余合法面积仍可享受此项补贴。2、产权调换: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潘塘定销商品房,为期房安置,定销房高层优惠基准价格为元/㎡,高层市场基准价格为元/㎡。3、定销房数量、户型及面积:现场公示。4、选房及结算方式:本着“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实施选房工作。(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选择购买一套定销房。所购买的定销房面积应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就近靠档,档位按整体房源确定,如属自然断档的,可上靠一档选择定销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区定销商品房优惠安置实施意见结合层差购买。(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户型面积的,选购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被征收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一律按市场基准价格结合层差购买。(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所调换定销房价值结合层差互找差价。(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三)农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37号)相关补偿标准实施。(四)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六、政策性补偿(一)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经样板房评估论证,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元/㎡(基准价)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书面申请,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按评估额补偿。(二)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补偿,搬迁补助费不足0元/户·次的按0元/户·次计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2、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按评估额补偿。(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并根据过渡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5‰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计算。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预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上房时据实结算(过渡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发布上房公告确定的上房之日止)。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照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四)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非纯营业的房屋(办公房、工业厂房、仓储房等非住宅营业房屋)按其房屋评估额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纯营业的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用途的划拨或出让的门面房)按其房屋评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征收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五)住改非房屋及停产停业补偿1、房屋补偿。符合住改非条件建筑面积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据实评估,按评估金额予以补偿。具体为:营业年限1-5年的(含本数,下同)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6-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1-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住改非停产停业补偿。以住改非房屋评估额的6%为计算基数,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10年为70%;11-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七、征收期限及搬迁奖励本项目搬迁期限(签约期)为30天,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方法给予搬迁奖励:签约期第1-1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00元;第11-2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00元;第21-3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元。签约期过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八、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征收机构与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完整交付给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处理。产权证件交付实施单位集中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年9月1日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主编李旭

监制季亚楠

总监朱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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