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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废气治理中活性炭的使用和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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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制定《关于废气治理中活性炭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应确保活性炭填充充足、更换及时、处置规范等;保证活性炭的更换频次和废活性炭的处理量;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mg/g,并提供质保单,符合防水要求;针对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处理技术的企业,按照每吨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物kg计算,原则上活性炭吸附使用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严格危废管理,企业危废仓库中危废储存不得超过一年等具体要求。

附全文:

关于废气治理中活性炭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我县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确保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该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切实解决我县VOCs治理存在的治理设施低效短板问题,以及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设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危废处置难、运维成本高,以及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探索规范使用活性炭的途径和机制。

二、主要内容

明确县域涉气企业活性炭使用的技术要求、运行管理、危废处置的要求和标准。

三、依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原则。

四、适用范围

县域内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以及产生废活性炭的单位。

五、具体要求

(一)规范治理技术

涉气企业根据当前有关VOCs治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文件等要求,选择合理的治理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淘汰原有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等低效处理工艺。原料VOCs浓度高、污染严重的工艺原则上采用RTO、RCO等高效处理技术,已建成废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的区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同时确保活性炭填充充足、更换及时、处置规范等。

(二)精细量化管理

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的涉气企业,应根据环评审批要求,严格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环保设施内活性炭的填充量,保证活性炭的更换频次和废活性炭的处理量。环评审批没做具体要求,以及新增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落实污染物核查,制定规范的废气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其中须明确活性炭填充量、更换频次等。

(三)明确品质保证

企业购置活性炭必须提供活性炭质保单,确保符合质量标准。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mg/g,并符合防水的要求。

(四)保证收集效率

涉气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保设备厂家设计可行的废气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吸风风量,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废气时,密闭空间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人员操作频繁的空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采用上吸风形式收集废气时,据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确保废气收集率90%以上。

(五)确保定期维护

由于各企业生产产品、工艺及废气排放源强有较大差别,为确保VOCs得到有效处理,针对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处理技术的企业,按照每吨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物kg计算,原则上活性炭吸附使用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针对原料VOCs含量高和排放量大的生产工艺,应根据计算、设计和实际工艺等合理确定活性炭更换频次。

(六)制定运行台账

企业应根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风量等。

(七)严格危废管理

产生废活性炭的企业每年都必须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活性炭的使用量以及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量等。企业危废仓库中危废储存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填报企业注册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一厂一策,根据项目环评等核定企业每年废活性炭产生量。对没有环评或环评未估算废活性炭量的,或因项目污染治理工艺发生变化造成废活性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危废核查。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危废计划、联单填报等危废管理。

(八)落实达标检测

企业必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每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资质检测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及时做好污染物排放信息在指定平台的公开,以及检测报告的保存。

(九)强化制度管理

企业应制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明确治理设备和危废仓库的维护保养要求,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人,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十)精准执法保障

企业每年将购置的活性炭质保单、活性炭更换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处置联单、自行监测报告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等整理存档,定期报环保管理部门审核。针对仍在使用低效污染治理设施、使用劣质活性炭、不及时更换活性炭、不规范使用活性炭处理设施、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未建立运行管理台账等行为,我局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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