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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前裁定,奥巴马*府阻止三一集团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在美收购一案违反了美国宪法规定的程序正义条款,受到媒体普遍关注。这一里程碑式的裁决为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树立了良好范例,但专家认为,裁决本身并不能改变罗尔斯公司并购遭遇否决的结果,也不大可能令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程序作出实质性改变。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仍需加强对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选择投资对象时尽量避免敏感行业和靠近*事地区,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成立于1975年的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 S)是美国联邦*府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跨部门机构,也是罗尔斯公司诉讼案的被告,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限制外资投资美国敏感行业和保障美国国家安全的最重要关卡,不少中国企业对于这一重要机制的运作方式仍然缺乏了解。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重要性可从其人员组成窥见一斑,几乎囊括了美国经济和安全要害部门的全部高官。据美国财*部官方站介绍,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由美国财*部长任主席,常设成员包括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贸易代表和白宫科技*策办公室主任。
有关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职权的最新法律是美国200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根据该项法律,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可对任何外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美国实体的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交易对国家经济安全、国土安全、关键性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大能源资产、反恐怖主义等多方面的潜在影响。不过,该项法律并未就“国家安全”给出清晰的定义,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可按照其所在*府机构的特定法律职权来理解和诠释“国家安全”概念,从而使得该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程序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申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审查可由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自愿主动申报,也可由该委员会自行启动。在实践中,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鼓励敏感交易的参与者主动申请审查,而且最好在正式申请前先与该委员会沟通,这样申请企业有更多时间与该委员会打交道和识别潜在风险。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对交易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该委员会认为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需要调查了解更多信息,则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阶段。调查结束后该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和*策建议,总统需在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总统有权要求暂停、禁止并购交易或修改并购协议内容,并不受司法管辖,这意味着法院并不能推翻总统的决定。
大部分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在初审阶段就已完成,真正需要总统作出最终决定的非常少。根据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去年底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2012年该委员会审查的交易数量为114宗,其中作为收购方的中国企业以23宗首次登上榜首,超过一贯在审查名单上名列榜首的英国企业(17宗)。在这114宗交易中,只有45宗进入调查阶段,进入调查阶段后企业主动撤销交易的有20宗,最后需要总统作出最终决定的只有一宗,这就是奥巴马禁止罗尔斯收购美国一*事基地附近的风电项目。
据美国媒体透露,罗尔斯公司并购被奥巴马*府否决包括两大因素,一是收购项目选址靠近美方敏感的*事基地,二是收购完成前未主动向C FIU S申报。笔者曾当面向美国财*部负责国际市场和发展的助理部长玛丽萨 拉戈对此进行求证,并追问外国投资选址是否应避免靠近美国*事基地,拉戈并未正面回答。
为外资安全审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美国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克 普洛特金认为,上述两大因素导致罗尔斯并购案较为特殊,美国法院的最新裁定体现出提升C FIU S审查透明程度和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但并不代表会限制总统裁定的权力或改变C FIU S审查程序,即便重新给予罗尔斯公司程序正义也不会改变阻止交易的裁定结果。
鉴于美国*府为维护自身利益不大会对C FIU S机制进行大幅修改,专家建议,中国企业赴美收购应提前做好准备期的调研工作,聘请合适的当地顾问,选择好的投资时机和正确的行业,熟悉美国的投资审查程序和规则。近年来,中国电信企业进驻美国市场屡屡受阻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将电信基础设施视为敏感行业,对外资投资进行严格限制。
原标题:说说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关卡
稿源: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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